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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梳理

严颖 图解税收 2021-12-10

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梳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

(一)减按2%征收: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放弃减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

(一)适用一般计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3%)×13%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或者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试点后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二)可选择简易计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减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2.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总结:

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一般计税时,税率为13%,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简易计税时,可选择减按2%征收,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3%征收,此时可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种:

(一)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二)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时购入的固定资产;

(三)原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四)购入的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税。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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